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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投產業基金 管理辦法
加快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有效應對我國人口老齡化,按照《中國夕陽紅重點工程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要求,由“夕陽紅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工、農、中、建、交等銀行共同組建“夕投產業基金公司”,(下稱總公司)作為夕投產業基金主發起人,依照《公司法》通過約定和承諾共同發起設立“夕投產業基金公司”(下稱基金公司)。 《辦法》明確,總公司作為出資人代表,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普通股東,并要求基金公司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投資運營的目的是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養老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擴大國家級《基地網點民生項目》的建設資本金來源,圍繞國家發展規劃目標。 為保護老年群體合法財產權益,通過“夕投產業基金”以母基金形式間接參與股權投資,可結合政策導向、風險控制和產業布局需求;在投資產品的選擇上,運用‘基金+基地+股權+專項(abs)債券’養老儲蓄等融合模式,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 附《基金公司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基金公司管理,根據國家級《基地網點民生項目》規模標準機構設立的要求,通過眾籌的方式募集資金,組織實施。 第二條 基金公司是各地方政府支持的、以財政性資金為引導的多元化投融資市場主體。基金的設立和運作要按照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和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充分考慮行業特點和發展實際,發揮市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的積極引導和監督管理作用是相輔相成的。同時,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也是維護市場秩序和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條 基金公司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擴大國家級《基地網點民生項目》的建設資本金來源,貫徹國家戰略意圖,圍繞國家發展規劃目標,主要投資各地方政府批準的《基地網點民生項目》。 第四條 基金公司基金存續期5-15年。總公司作為出資人代表,以及基金公司主發起人,積極吸引社會投資人,依照《公司法》通過約定和承諾共同發起設立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 第五條 基金公司投資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主要用于各地方政府批準的基地網點項目資本金,規模不低于基金總額的 70%;其余資金投資土地綜合開發等經營性項目,提高整體投資效益。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基金公司基金的資金,記作總公司的資本金,資金來源包括建設基金。 第七條 總公司作為出資人代表,是基金公司的普通股股東,主要職責包括: (一)基金公司。 (二)按照《公司法》與社會投資人簽訂的出資人協議、基金公司章程有關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三)按照“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提出基金年度募集規模建議,落實各地方政府關于國家級《基地網點民生項目》的批復要求和年度投資計劃安排,提出基金公司基金年度投資項目安排意見并備案。 (四)與社會投資人協商約定穩定合理回報水平,并承諾社會投資人及時足額獲得約定回報。 (五)向社會投資人提供基金存續期滿時回購其出資的承諾,并按規定進行回購。 第八條 社會投資人作為基金公司優先股股東,按約定優先獲得穩定合理的投資回報,享有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收益權等權利,履行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總公司會同社會投資人按照《公司法》和本辦法簽訂出資人協議,制定公司章程。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條 基金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有關要求,制定基金公司基金年度募集方案、年度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各地方政府批準的國家級《基地網點民生項目》投資要求,委托總公司進行投資管理。 (三)制定土地綜合開發等經營性項目的投資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基金公司投資基金日常管理和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投資報告等。 (五)編制基金公司基金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制訂收益分配、社會投資人退出基金等方案。 (六)及時、足額向社會投資人支付穩定合理回報。 第十一條 基金公司可以通過增資方式或設立子基金等方式籌集資金,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GP/LP)等方式設立。基金公司可以通過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等方式籌集資金,用于彌補因日常運營產生的流動性缺口。 第十二條 基金公司首次發行、增資擴股均按股份票面金額發行股份。 第十三條 基金公司優先股的條件、投資回報等按浙夕字[2025] 1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十四條 基金公司基金以委托投資管理人運作為主。 第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為總公司,基金公司與投資管理人簽訂《委托投資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十六條 基金公司對所投資的經營性項目可自行管理或實行委托投資管理,投資《基地網點民生項目》的土地綜合開發等項目。基金公司基金不得用于擔保、期貨交易、衍生金融產品等高風險領域,臨時閑置資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于銀行和開展銀行間市場業務。 第十七條 總公司的在建國家級《基地網點民生項目》中,需由基金公司出資的,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后,由基金公司按其剩余出資金額和股比完成后續出資。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條 總公司保證社會投資人獲得穩定合理回報,具體回報水平按照募集時的市場等情況,與社會投資人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社會投資人根據約定優先獲得穩定合理的投資回報,不再參與剩余利潤的分配。基金公司股東取得的投資回報為稅后分紅。 第二十條 基金公司當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會投資人約定回報時,總公司對基金公司予以補足。 第二十一條 基金公司自身可分配收益超過社會投資人約定回報后,超出部分先補償總公司累計承擔補足部分,其余留作總公司對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的新增資本金。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二條 基金公司投資基金存續期內,總公司不得退出,社會投資人出資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三條 基金公司基金存續期滿時,由總公司提出續期或清算方案建議,由各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基金公司基金續期的,社會投資人有權選擇退出;需要清算的,按批準的清算方案實施。總公司按原始投資額以現金方式回購社會投資人出資。 第七章 財務會計和監管 第二十五條 基金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總公司對其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基金公司按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需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總公司向各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財政報送基金公司年度投資報告。 第二十七條 各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對基金資金投向和年度安排等情況進行監管。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基金公司按照本辦法和基金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基金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本辦法由各地方政府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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